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做中教、做中学、做中求进步”等理念,坚持“儿童为本”原则,尊重儿童在感知、操作、体验中学习的规律,重复挖掘成都大学资源,以专家指导、全园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为加强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提升幼儿园课程实施的质量,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成都大学附属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2025号。
第三条 成都大学附属幼儿园是一所由龙泉驿区教育局和成都大学共同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于2019年3月正式开园,按照自主管理、人员自聘、经费包干的“两自一包”体制模式运行。幼儿园占地面积8036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约为2200平方米。目前设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级,共12个班,总人数不超过360人。
第四条 本园秉持“大学润童心·笃行致小成”的文化理念,制定以“强体、善言、明德、启智、尚美”为目标的“小成课程”,努力做有温度、有深度、有宽度的“三度”学前教育,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践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五育”并举,培养对生活的自信心、对科学的好奇心、对自然的敬畏心、对历史的责任心、对社会的感恩心、对他人的同情心的“六心”幼儿。
第五条 本园招收十陵街道片区3-6岁幼儿以及成都大学正式教职工3-6岁子女。本园接收同片区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开展融合教育。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有关规定招收幼儿,主要接收十陵街道适龄幼儿和成都大学教职工适龄子女;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龙泉驿区教育局相关规定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合理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尤其关心关爱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幼儿;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按照《教职工考核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评估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一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劳动者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十二条 幼儿园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劳动者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按幼儿园制定的教职工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教导幼儿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本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成都大学任命。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工会与教代会。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各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又互相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分别设置教学部和总务部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组建,并按相应制度、规定进行或参与本园包括幼儿园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和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园内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幼儿园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综合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及预决算等事项,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及预决算管理相关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整合多元课程资源,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名为“小成课程”,并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橙知课程”和特色性课程“橙游课程”与“特爱课程”。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园所的指导下办好家长课堂。
第四十六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八条 本园应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五十条 本园依靠十陵街道办事处、十陵社区、成大花园社区、十陵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园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园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园对幼儿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布伙食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一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五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1.66万元。本园为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科学探索室、创意美术室、乐知悦读区、风雨篮球场、迷你篮球场、欢腾游戏场、小橙子剧场、野趣沙水坝等专用功能场所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龙泉驿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二四年三月
成都大学附属幼儿园